婚姻登记员笔记93:为了户口亲生父女结婚
话说四川成都有个女的,户口在成都成华区,离婚后独居。去年,她父亲病了,花了许多钱,为了节省今后的医药费,想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为父亲办理成都的医保。但她的房子不足70平方米,她父亲不能以投靠子女的方式入户,她听说,如果是夫妻关系,就可以办理,于是决定和自己的父亲办理结婚证。她和父亲在民政局顺利地办理了结婚证,岂料她种情况,还是不能将她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既然如此,她就想解除和父亲的婚姻关系。但他们这种婚姻属无效婚姻,需由法院来处理,于是她就以原告身份将父亲告上了成华区法院,请求解除他们父女的婚姻关系。
成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亲生父女结婚是自始无效的,但他们父女不用承担其他责任。
一般人看到这个事,一定会觉得这个女的太荒唐,或觉得中国老百姓活得太不容易,迁个户口这么难;或者说,是中国城乡医保差别太大,所以才导致这个女的萌生为父亲办理城市医保的想法。但作为一个婚姻登记员,站在婚姻登记员的立场上,觉得婚姻登记在大众眼里未免也太过儿戏。但人们如此藐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登记员,又无可奈何,因为当事人根本无须承担任何的责任,令人气短。例如,有女的自己未到法定年龄,盗用她堂姐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了结婚证,到她堂姐自己想办结婚证时,便无法办理,后来经法院协调,由省民政厅撤销之前的结婚登记,但那个女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又如,有一对男女,两人都未到法定婚龄,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办理了结婚证,过了几年,要求换成真的身份证号,我们没办法,只能给他们办理,且无权要求他们承担任何责任。又或是,有的人结婚没几天又来离婚,或离婚没几天,又过来复婚,没有任何时间的限制,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我觉得,任何自由都应该是相对的,婚姻自由也应如此。《婚姻法》既然是一部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威严,触犯了《婚姻法》,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还有,婚姻登记程序不应太过简单,离婚成本应提高,否则,婚姻登记流于形式,那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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