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笔记98:离婚后夫妻同房算强奸
一对要离婚的男女,办证时,男的竟然嬉皮笑脸地对女的说:“以后你就可以告我强奸了。”女方听了,一脸的臊。我心想,怎么会有这么厚颜无耻的人。
不过,算这男的有点常识。根据中国的法律,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夫妻之间有性义务,丈夫若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定为强奸,最多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曾看过这样的一个新闻,说是有对夫妻为了某些事办了假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并没什么问题,办了离婚手续后,两个人自然还同往常一样过夫妻生活。但有一回,女方心情不好,不愿意与男方缠绵,男方强行与她发生性交,女方一怒之下报了警。最后男方被定为强奸罪,因为在法律定义上,他们已不是夫妻了。
我想,中国的法律怎么这么注重形式而不注重本质。强奸既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为什么这“妇女”要把妻子排除在外呢?难道结婚后,妇女就不能有独立的意志,不能有自己的自由了吗?
中国的警察都不太管丈夫打妻子的事,因为在中国人的意识里,父母打儿子和丈夫打妻子都是天经地义的,打得再厉害,那也是他们的家事。有时,有被丈夫打的女子跑到我们婚姻登记处,问该怎么办。我们让她们报警,她们说报警没用,警察最多把他们丈夫教育一番就放出来了。然后只能让她们去找妇联什么的,我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她们。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丈夫强奸妻子,与强奸其他妇女等同,同样被判为强奸罪。单从此看,西方国家在尊重公民自由意志方面,确实比中国进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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