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笔记113:关于“当事人户口簿上未打印身份证号码”的办理建议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第50页第69条:“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因为姓名涉及到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性别涉及到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为一男一女,出生日期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号是否正确,因此,如果当事人所持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要求当事人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指导我们登记员,在审核当事人的身份证与户口簿时,一般只要核对上面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即可。一直以来,如果当事人户口簿上没有身份证号码,我们都是让他们回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充完整。但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红本上只强调核对“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并未强调核对身份证号码;
第二,有的区县也没有要求一定要有身份证号码,如鼓楼区、晋安区等,他们就没有要求当事人回去补充;
第三,在审核户口本婚姻状况这一栏上,如果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是空白的,我们就默认是未婚,我觉得在身份证号码这个事情上,完全可以举一反三;
第四,我们审核户口本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当事人双方是否有一方户口属于我们辖区。福州五区的户口本都非常规范,所有户口本上都有完整的信息,那些没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本,都是外地或外省的。在已经确认有一方户口在我们辖区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户口本就显得比较次要了。
第五,群众办点事不容易,他们来一趟不容易,回外地或外省一趟更是不容易,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能办理的应尽量给他们办理,提供便民的服务。
因而,我建议采取如下做法:如果当事人户口上没有身份证号码,我们就直接为他们办理;如果当事人户口本上有身份证号码,我们就应该核对,如果是升位造成不一致,我们直接给他们办理,如果是因为变更造成不一致,必须让他们去派出所更改。
其实,一年多以前,自从我熟悉了婚姻登记业务,遇到这个情况,我就不再要求当事人回派出所去补充了,但这仅是我一个人的做法,现在,我希望能将这个问题统一一下,以我的做法为准,方便群众。我虽是窗口负责人,但年纪轻,资历浅,说话无分量,希望能得领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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