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笔记132:委托他人办理未婚证明
一个在连江的同学,他的一位亲戚要开未婚证明,人在福州,无法回去,要委托同学办理。同学咨询我,要带什么材料,我按照规定答复他:“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同学按照我的吩咐,带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委托书,到连江县民政局办理,工作人员说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才可。同学没办法,后来找了熟人才办成。
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文件,持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的,委托书无需公证。但很多地方担心群众委托书造假,害怕承担责任,所以还是要求委托书拿去公证。其实,大可不必如此。既然能拿到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足以表明委托人的意愿,并且是民政部下发的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即可,又何必去为难群众。
有一件事让人气愤。根据规定,要补办结婚证,原发证机关可以办理,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办理。不过补办前,都要先到原发证机关查档。福州有一个区的民政局,原先在他们区办理,后来户口迁到其他地方的,他们都要求群众到户口所在地去补办。这样,群众在他们那儿查完档后,本来可以直接在他们那儿补办,却又要千里迢迢跑到户口所在的民政局去。同事说,以后我们也这样,户口迁走的,都让他们去户口所在地补办。我说不行,怎么能这么缺德!为了减少工作量,置群众生死于不顾,做人不能这么没良心!
以前,离婚后再结婚的,我们都要求群众先到派出所将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的“已婚”改成“离婚”,但根据规定,只要持离婚证,户口簿是可以不必更改的。我向领导建议,取消这一程序,领导也同意了,大大地方便了群众。
我觉得,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德比才重要。政府部门的工作大多有章可循,只要遵纪守法,脚踏实地,都能把工作做好。最关键的是能否站在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最大限度地去关心群众,体贴群众,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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